北京首隆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首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首隆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律师行业和首隆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首隆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
(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 收费方式
第十条: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计时收费标准
口头咨询、参加项目谈判可以以计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金额;
口头咨询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2000至10000元人民币,非合伙律师每小时1000至50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本所根据政府指导价拟定的收费标准,若告知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七条: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八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三章 计费标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计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0—200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0—200000元人民币;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0—400000元人民币;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律师连续介入两个以上阶段的,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10000--100000元。对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或北京地区以外的民商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2—5倍收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上述标准5倍以上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10万元),律师费为10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万元),为争议金额的6%;
(3)争议标的在100万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0万元),为争议金额的4%;
(4)争议标的在1000万以上的部分,为争议金额的2%。
以上标准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对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或北京地区以外的民商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2—5倍收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上述标准5倍以上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由委托人和本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一般在10%至30%的比例内协商确定风险律师服务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上述风险标准以上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六)上述比例为每一个阶段的计费标准,若本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
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可比照民商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确定收费。
(二)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每起案件收费10000-100000元。对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或北京市以外地区的案件,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2-5倍收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上述标准5倍以上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一)常年法律顾问包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和其他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
(二)常年法律顾问通常根据其资产规模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无法确定其资产规模的,合伙人律师或执业10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或律师团队的常年法律顾问费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其他律师年法律顾问费最低为30000元人民币。
(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按年计费,常年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式为半年度或年支付。
(四)常年法律服务范围不包含下列事务:
(1)委托人的异地分支机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2)委托人涉及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需要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案件代理事务以及行政复议、商标、专利代理等专项事务。
(3)委托人的长期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
(一)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代理商品房买卖、出具律师函,按合同标的收费,但每件(次)不低于5000元。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项目谈判、律师见证、资信调查,按所涉及的财产标的收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0元。
(三)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方案设计与优化,根据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在下述最低收费标准以上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三)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方案设计与优化,根据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在下述最低收费标准以上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四)对以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涉及的业务,经协商也可以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
(五)企业改制项目按如下标准协商收费:
(1)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按资产总额的1.5%以上收取,但最低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2)组建或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本总额的3%以上收取,但最低不少于10万人民币;
(3)收购、兼并、分立、产权交易,按资本总额的3%以上收取,最低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4)破产、清算、注销,按实际情况收取,但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六)股票上市、企业发债、信托产品,按拟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七)商标代理按如下标准收费:
(1)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或续展或转让,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2)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或续展或转让,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3)著录项目变更,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4)许可合同备案,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5)商标复审或异议或争议或撤销,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八)专利代理按如下标准收费:
(1)发明专利申请,每件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4)专利权撤销,每件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
(5)专利权无效,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6)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属争议,每项不低于 10000元人民币。
(九)房地产项目按如下标准收费:
(1)房地产按揭,按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额的千分之三,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开发商及银行的要求作适当调整;
(2)房地产购买和销售签约法律服务,对个人,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对房地产公司,每份合同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3)预售登记,每件收取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4)产权登记(含代收代缴契税),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5)抵押登记,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十)法律文书代书按如下标准收费:
(1)起诉状、答辩书、反诉状,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2)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3)申诉状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4)合同起草,每件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本所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